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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清单

浏览量:3436 | 时间:2018-04-26
河北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
填报单位:临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
规章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011025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24日公布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26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27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28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29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0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1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2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3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4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5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6  对不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防护防化设备,不同步安装防护防化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7  对不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8  对应建未建不到500平方米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实施)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39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实施))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40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公布实施)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41  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11042  对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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